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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安优秀园丁”评选办法
  为了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鼓励先进,体现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润安优秀园丁”的评选工作,以表彰和奖励我校的优秀教职员工。现将评选办法确定如下:
  一、名额及分配原则
  1.按全校教职员工总数的10%确定评选总名额。
  2.统计全校教职员工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数,将总名额按各部门实有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教职员工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各部门。
  二、评选对象及条件
  全校各部门的教职员工凡在校工作满一年的均可参评。
  润安优秀园丁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公学工作满一年,且近两学期的工作实绩考核均为B档以上,其中A档不少于一次。(有特殊贡献者经评选领导小组认定,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不占部门指标。)
  满足基本条件的教职员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作为侯选人。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润安,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或科研工作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4.某项工作或某部门工作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润安优秀园丁:
  1.一学期事假超过五天、病假超过十天者;
  2.有严重体罚学生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3.近两年内受到学校处分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评者;
  4.不维护公学利益,言行对学校有不良影响的;
  5.工作有严重失误者。
  三、评选机构及程序
  1.学校设立“润安优秀园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2.评选过程充分体现先民主、后集中的原则,各部门将名额分配到基层,对照条件,民主评选,择优推荐,并填写《润安优秀园丁评选登记表》。
  3.经评选推荐的员工应报事迹材料,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润安优秀园丁。有关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四、奖励形式和办法
  1.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颁发《润安优秀园丁荣誉证书》;
  2.获“润安优秀园丁”称号的员工,可以优先享受公学组织的外出参观学习及旅游活动;
  3.润安优秀园丁均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评优、树模的侯选人,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优条件从侯选人中直接产生推荐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