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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6-04-29

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告如下:

一、严禁未成年人进入场所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二)酒吧;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网吧、网咖等;

(四)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

(五)解压馆、恋爱体验馆台球室、私人影院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以上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严禁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严禁使用含有恐怖、暴力、血腥等不适宜内容的剧本;

(二)游艺娱乐场所。严禁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服务。

以上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严格落实身份查验责任。

 

三、严禁危害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

(一)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

(二)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三)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

(四)严禁向未成年人租售、提供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

(五)严禁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住宿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住宿登记“五必须”要求

严禁在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及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严禁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聘未成年人;

(八)严禁违规收购、寄卖未成年人提供的贵重物品;

(九)严禁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车辆租赁服务;

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十一)严禁其他危害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

对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相关职能坚持有案必查,依法及时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从严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于可能出现的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新业态场所,相关经营者主动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如出现危害未成年人情形,各职能部门将实施动态评估,联合整治,坚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惩处。

支持、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举报电话如下:

l110(公安报警服务台)

l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l12355青少年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热线

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及个人严格遵守,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清朗、安全的社会环境。

 

中共合肥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合肥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